問題詳情

42.有關票據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票據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B)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C)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
(D)匯票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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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高涵謙】評論

(A) 第 33 條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     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B) 第 31 條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C) 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      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D) 第 36 條 匯票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