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Kuo】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8 條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一、尺度之限制:(三)全高: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不得超過四公尺。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四公尺。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所以180X1.5=27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