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 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 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