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請問下列何者不是正常價格的形成條件?(A) 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B) 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C) 經適當市場行銷(D) 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

【評論內容】第二條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 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 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評論主題】8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C)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D)共

【評論內容】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