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老王】不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其因【自己所有土地】【出售給老張】而代理雙方到土地登記機關申辦移轉登記→老王是義務人、老張是權利人,嗣後又由老王代理,係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老王)及義務人(老張)會同聲請之】。→登記機關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