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何者為準?
(A)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B)應以被徵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應以抵付徵收補償地價之總額為準
(D)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413
統計:A(58),B(64),C(17),D(7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土地、土地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i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39-1 條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39-1條(區段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與課徵)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第3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Ⅱ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第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本法第2項後段「準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應改為「準用前條第4項規定」。此為立法時之疏忽所致。第39條第4項Ⅳ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