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經由乙仲介向丙購得 A 屋,甲於交屋遷入後始得知 A 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一律給分,請選E)
(A)凶宅為不完全給付,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要求解除契約
(B) A 屋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甲不得向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 A 屋若符合凶宅之客觀判斷標準,甲得向乙主張 A 屋之價值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D) A 屋若符合凶宅之客觀判斷標準,甲得向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E)一律給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困難0.298443
統計:A(42),B(21),C(498),D(135),E(34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收養

用户評論

張翠容】評論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乘風遠颺】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故凶宅因素的存在,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房屋價值之瑕疵屬民法第354 條所謂物之瑕疵。買受人依民法第 359 條之規定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另依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或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