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魯蔡】評論
1. 雙務契約 - 第 1 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n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n財物之行為。n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n2. 射倖契約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n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n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n3. 有償契約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n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n4. 要式或非要式契約 –(諾成契約)第 43 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惟要n保人聲請及保險人之同意,不限於書面為之,亦不拘泥n一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