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安德魯蔡】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2依現行販售之利率變動型年金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是以下列何者為基礎?(A)年金生命表死亡率90%(B)年金生命表死亡率100%~120%(C)年金生命表死亡率100%(D)自行訂定。

【評論內容】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3560

          一、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              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              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              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              命表」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              亡)發生率為準。

【評論主題】46. 關於保險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B) 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C) 保險契約分為要物與不要物兩種(D) 保險契約條款以個別磋商為原則,附合契約為例外

【評論內容】

1. 雙務契約 -

第 1 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n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n財物之行為。n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n

2. 射倖契約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n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n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n

3. 有償契約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n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n

4. 要式或非要式契約 –(諾成契約)

第 43 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惟要n保人聲請及保險人之同意,不限於書面為之,亦不拘泥n一定形式,...

【評論主題】5 壽險契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半年繳者,其寬限期的起算日為:(A)自催告到達日起 (B)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C)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當日起 (D)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評論主題】28 2015 年我國人身保險滲透度約 17.5%,人身保險普及率約 289%,下列何者錯誤?(A) 2015 年國人平均每人擁有 2.89 張人身保單(B) 2015 年國人購買人身保險的總支出占國

【評論內容】保險重要性之衡量指標

(一)投保率 = 保險契約數 ÷ 全國人口數;意謂平均每一人口持有之契約張數。

(二)普及率 = 保險金額 ÷ 國民所得;意謂每一元所得所獲之保額保障。

(三)保險密度 = 保費收入 ÷ 全國人口數;意謂每人平均支出之保險費。

(四)保險滲透度 = 保費收入 ÷ 國內生產毛額;意謂保險業對該國經濟之貢獻程度。

【評論主題】5 壽險契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半年繳者,其寬限期的起算日為:(A)自催告到達日起 (B)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C)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當日起 (D)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評論主題】12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 財產或利益者

【評論內容】第 168-6 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

【評論主題】50. 關於保險業總稽核之描述,下列何者為是?(A) 職位應相當於總經理(B) 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C) 解聘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

D: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A: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

B: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C: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評論主題】46. 按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關於「關係企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為關係企業(B) 相互投資之公司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369-1 條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第 369-2 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第 369-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第 369-9 條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評論主題】13. 有關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 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部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不生效力(B) 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

【評論內容】

107條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