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1.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
(A)O
(B)X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Kedison】評論

第四章、公文處理 第八節、機密文書處理 ...

吐子摳】評論

此題答案為X05009 保密期限之延長: 1.機密屬性為「國家機密」(含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國家機密亦屬國防秘密者)之「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級資訊,原核定機關於期限屆滿 6 個月前,認為有延長保密期限之必要時,其辦理原則如下: (1)報請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 (2)不得逾原核定期限。 (3)以 2 次為限。 (4)有特殊情形,必須逾 30 年者,須經立院同意。(5)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同意之決議時,該等資訊應即解除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