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93條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Ⅱ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