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勇全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n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n 第42條n n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n 一、 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二、 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三、 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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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n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n 第42條n n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n 一、 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二、 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三、 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n 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