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SO】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138條
【loveyvm0】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第141條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