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向丙所借之 C 數位單眼相機,以新臺幣5萬元出售予丁,當場銀貨兩訖。經查丁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買賣契約經丙之承認始生效力
(B)丁基於與甲的買賣契約而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C)丁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D)甲讓與 C 相機給丁,為無權代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4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甲以自己名義1.雙方訂定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所以即便甲是無權者,他和丁簽訂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2.但是因為甲移轉相機,是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必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該行為效力未定。今天甲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他移轉相機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應得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才會有效(民法第118條)。3.但如果這時丁不知道相機不是甲所有,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善意信賴」,則丁可以善意取得該相機之所有權(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丁若因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則丙對丁即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767條)。甲以丙名義1.甲未得丙授權,即以丙之名義將相機出賣予丁並移轉該相機所有權,屬於無權代理,未經本人丙承認前,甲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第170條)。丁若屬善意,仍不得依法善意取得該相機所有.....

YC】評論

整理一下:甲: →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丁:得善意取得    →丙無返還請求→丙對甲賠償請求      →以丙名義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丁:不得善意取得→丙有返還請求→丁對甲賠償請求

S】評論

→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丁:善意取得→丙無返還請求→丙找甲賠償請求 →以丙名義(無權代理)   →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丁:即使善意取得→丙有返還請求→丁找甲賠償請求

自律自強】評論

甲以自己名義1.雙方訂定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所以即便甲是無權者,他和丁簽訂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2.但是因為甲移轉相機,是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必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該行為效力未定。今天甲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他移轉相機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應得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才會有效(民法第118條)。3.但如果這時丁不知道相機不是甲所有,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善意信賴」,則丁可以善意取得該相機之所有權(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丁若因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則丙對丁即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767條)。甲以丙名義1.甲未得丙授權,即以丙之名義將相機出賣予丁並移轉該相機所有權,屬於無權代理,未經本人丙承認前,甲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第170條)。丁若屬善意,仍不得依法善意取得該相機所有.....看完整詳解

努力練習!】評論

債權行為須與物權行為分開看,物權行為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但,主張「善意取得」則可以取得所有權。

MARY】評論

建議大家看玉鼎法律事務所解釋無權處分的文章唷或者可以看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