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k Chen】評論
自,委,合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三條 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