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新聞報導, 「台東某國小。 一名自然老師經常藉著上課時間,帶著學生寫書法、做瑜珈,藉機碰觸女學生的身體,學生嚇得跟班導師反映」,若查證屬實,此教師的不當行為適用何項法令來處理?
(A)《性騷擾防治法》
(B)《性別工作平等法》
(C)《憲法》
(D)《性別平等教育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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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才做選擇】評論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