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關於我國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B)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 計者,保險人於危險發生前得解除契約,如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僅得不給付保險金額, 不得解除契約
(C)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則不得解除契約
(D)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