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行政救濟中,關於訴願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客體以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為限,不及於「不當」之行政處分
(B)「冤有頭,債有主」,訴願之提起,應向原處分機關為之
(C)訴願之提起應於收到行政處分書的次日起30日內為之
(D)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得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1579
統計:A(0),B(5),C(2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1)訴願定義:係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者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若法令未規定,則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當一般人對於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一定要經過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若訴願遭駁回,始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2)提起訴願範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據訴願法第3條就行政處分亦為相同定義,依近年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爭訟實務,軍人因受行政處分對其身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