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0),B(0),C(2),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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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評論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之期間。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