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布】評論
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 疾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 ,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五、法律專家一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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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 疾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 ,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五、法律專家一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