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in0613】評論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4款條文,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101年8月31日會銜令修正發布,修正大型車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之行車安全距離,修正後條文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