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琮】評論
營造業法第五十三條 技術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第六十一條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受委託執行綜理...
【whale】評論
營造業法第62條(第1項)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3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或第41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