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3.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D)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4158
統計:A(118),B(30),C(30),D(5),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不同居達6個月

【用戶】王顗溱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