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有關「警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
(C)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僅指組 織法上的警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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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江全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588號解釋文第4段: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理由書第8段:「警察」係指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念上原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其採廣義、即實質之意義者,乃就其「功能」予以觀察,凡具有上述「警察」意義之作用、即行使此一意義之權限者,均屬之;其取狹義、即形式之意義者,則就組織上予以著眼,而將之限於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於此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員始足當之,其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者,不與焉。上述行政執行法既已就管收、拘提為明文之規定,並須經法院之裁定,亦即必須先經司法審查之准許,則其「執行」自非不得由該主管機關、即行政執行處之人員為之(本院釋字第五五九號解釋參照)。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乃採廣義,凡功能上具有前述「警察」之意義、即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概屬相當,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