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對分駐(派出)所的說明何者錯誤?
(A)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B)分駐(派出)所轄區內應有三個以上警察勤務區
(C)分駐(派出)所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D)分駐(派出)所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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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o】評論

警察勤務條例第 6 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一、本基準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  (二)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三)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分駐所或派出所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