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ailrur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1.車站月台2.車門進出口3.電梯、電扶梯4.電器及供電設備5.緊急逃生設施6.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7.
【用戶】Leo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第三十四條空中纜車營運機構應於下列處所明顯標示設備使用及安全說明:(一)場站月台(二)車廂內及其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支柱及站區內非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通信設施(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