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奇霖】評論
三、審判權之衝突德國:積極衝突→優先原則(繫屬在先者有審判權);消極衝突→移送方式(有絕對拘束力)。我國:1.由行政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2.由當事人逕行聲請大法官解釋;3.由其他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文獻】吳庚,1999,《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台北:三民,頁39-50。http://pa641001.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03.html真的找的到。。。。。。。。。。。。。。。
【Kipork】評論
我答B選項的想法與樓上相同,只能怪自己讀不夠熟,沒有讀到這部分,他如果寫【終局裁判確定,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這樣我就沒疑惑的跳過他= =
【阿K】評論
求B選項出處?
【gigi】評論
查不到B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