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 Hsi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1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2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四、生活諮詢服務。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3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4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5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