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mou Guo】評論
郵政法第38條確實的有規定了 { 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者 , 處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之罰金 } , 且郵政法屬於特別法 , 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 應該優先於刑法來適用才是 , 為何答案為刑法 ?補充上面的問題 , 同樣的疑問在郵政法36條的第三項上 , 其規定為下:{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和刑法202條第三項相當接近 , 其條文如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而這種類似的法規適用選擇的題目 , 都是以刑法來適用 , 為何如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くろねこ】評論
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