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郵便局™の瑋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夫妻在結婚前預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有效嗎? 男女在結婚前,可否預先訂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按夫妻固得協議分居,惟須以已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時,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判例參照),如夫妻於結婚時,即預期日後有不能同居之事由發生,而預先訂立分居協議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該法律行為因有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故縱使將來果真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其原先預立的分居協議亦不能認為有效。又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在無效之列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參照)。故預立分居或離婚協議,因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法仍屬無效,尤其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依法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戶籍登記,始發生離婚之效力,則縱於結婚時預立離婚協議書,如當事人之一方不願離婚而拒不配合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仍然無從發生離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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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夫妻在結婚前預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有效嗎? 男女在結婚前,可否預先訂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按夫妻固得協議分居,惟須以已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時,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判例參照),如夫妻於結婚時,即預期日後有不能同居之事由發生,而預先訂立分居協議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該法律行為因有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故縱使將來果真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其原先預立的分居協議亦不能認為有效。又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在無效之列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參照)。故預立分居或離婚協議,因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法仍屬無效,尤其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依法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戶籍登記,始發生離婚之效力,則縱於結婚時預立離婚協議書,如當事人之一方不願離婚而拒不配合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仍然無從發生離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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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夫妻在結婚前預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有效嗎? 男女在結婚前,可否預先訂立分居協議或離婚協議?按夫妻固得協議分居,惟須以已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時,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二十八號判例參照),如夫妻於結婚時,即預期日後有不能同居之事由發生,而預先訂立分居協議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該法律行為因有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故縱使將來果真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發生,其原先預立的分居協議亦不能認為有效。又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在無效之列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參照)。故預立分居或離婚協議,因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法仍屬無效,尤其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依法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戶籍登記,始發生離婚之效力,則縱於結婚時預立離婚協議書,如當事人之一方不願離婚而拒不配合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仍然無從發生離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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