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心怡】評論
(A)混同:當債務與債權同歸屬於同一個人,債的原因自然消滅。(B)抵銷: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C)提存: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D)免除:民法第三四三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林信昌】評論
同時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此時,原先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誕個也是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