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A)本罪之犯罪主體以進入司法刑事偵審程序為限,不含其他如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只要依法行政都算(B)若便利脫逃已在拘禁力解除之後者,構成本罪→拘禁力解除,無脫逃可言 (C)若其所縱放者非在其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者,不構成本罪→ex:從見義勇為的民眾逮捕中脫逃 (D)僅限故意,不包括過失→亦包含過失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跟刑法題庫1-1000-1#6496 第16題一樣線上測驗: /exam-%E5%88%91%E6%B3%95%E9%A1%8C%E5%BA%AB1100026497-6497.htm#ixzz5ERYzI95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