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n.tao899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4 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 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所稱 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二、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三、成立滿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