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總統於96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41號令公布修正之消防法第9條增訂第2項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用戶】chinghs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消9》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