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重版】評論
第12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徐雅香】評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如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請問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