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1377
統計:A(287),B(267),C(1702),D(9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債篇 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的四種分類、債務不履行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拿別的同等價值的東西 给付比如說 應該要給他車 結果車撞壞了 就給錢來代替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比較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A)免給付義務 (O)(B)應為部分之給付(C)應為替代給付(D)應為全部給付
【用戶】shyotoku317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7F的案例應用267之(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得請求"對待給付"來解才是.第二百六十七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例:甲報名某乙英文補習班課程,每週二五上課為期三月.某週二甲因私事無法上課,致乙補習班無法對其授課(給付),則乙仍得請求甲當日課程之費用(對待給付),
【用戶】Ann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謝謝龜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