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 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Latte】評論
對C選項有疑問..『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人30天內提起訴願。『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這句是針對利害關係人只要在事情發生 三年內知悉情況 隨即提起訴願。但題目沒有問是不是針對"利害關係人",若對於一般訴願人來說30天內就要提起訴願了,而不是三年內。有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答疑惑嗎 感激不盡=v=
【derek801204】評論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之計算,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 (C)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D)訴願人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