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當事人不適格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8293
統計:A(755),B(112),C(96),D(1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

用户評論

yuchien】評論

「不受理之決定」為程序上之決定。欠缺「訴願當事人適格」者,所提起之訴願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駁回」為實體上決定。以上參考林清的課本…

今天是人生唯一生存的時間】評論

陳治宇的課本寫訴願人不適格是不受理阿 <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A)24 受訴法院對於原告的起訴,於下列何種情形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A)當事人不適格(B)該法院認該訴訟事件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該法院無管轄權(D)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的效力所及(本題為民事訴訟法)

Daisy】評論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