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y Chen】評論
教師法第十七條裡有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 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CD皆不在內
【郭威志】評論
D是後來修法加上去的...不然每個老師都不想帶班......... 就沒人當導師了!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