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phinbless】評論
稅捐稽徵法乃於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增列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立法理由指出:「肆應國家公益之需,及為免租稅債權落於私法債權之後致不得受償,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意旨,及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及日本國稅徵收法與我國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一項租稅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之規定俾資因應。」
【Appla.C.C.】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六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