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 | ||
參考答案答案:C
難度:適中0.449 書單:公司股東會、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公司法 決議 用户評論【用戶】cherry c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174條:股東會決議方法,逾1/2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同意。同法175條:若出席股東已達1/3,而未達1/2,得以出席股東1/2表決權同意,為假決議,須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 【用戶】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74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175 條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用戶】cherry c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174條:股東會決議方法,逾1/2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同意。同法175條:若出席股東已達1/3,而未達1/2,得以出席股東1/2表決權同意,為假決議,須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 【用戶】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74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175 條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