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同條第 3 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上述規定有何評價?
(A)上述規定限制了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應依時空環境與保障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
(B)上述有關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上述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所為之積極優惠措施
(D)上述規定僅針對進用員工人數逾一定數量之廠商課予義務,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E)上述規定不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272727
統計:A(6),B(1),C(3),D(1),E(1)

用户評論

【用戶】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E選項不見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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