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孟子曰:「(10)。其為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券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2009
統計:A(48),B(1375),C(91),D(1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四個月內的法條、裁定停止訴訟事由、判決誤寫或誤繕

用户評論

Yi-Hsin Hsieh】評論

(A)視為撤回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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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90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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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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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