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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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停止刑事審判事由:(第294條~第297條)1.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C(第294條第1項)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D(第294條第2項)3.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A(第295條)訴願為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而非犯罪。4.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B(第296條)5.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第2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