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Pin Xi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genlan】評論
(B)得約定強制執行,但不得約定違法事項
【marinegoodman】評論
C是錯在哪?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7F,(C) 應改成=行政契約有補充適用民法之可能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