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應擬訂組織自治辦法,報請縣政府核定 自治條例(B)鄉(鎮、市)各選舉區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8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 人 4人1婦女(C)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任期4 年,得連選連任,但以一次為限民代不限次數(D)全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人數,介於3~31 人之間
【Loveo Huang】評論
(A)應擬訂組織自治辦法,報請縣政府核定 自治條例(B)鄉(鎮、市)各選舉區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8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 人 4人1婦女(C)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任期4 年,得連選連任,但以一次為限民代不限次數(D)全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人數,介於3~31 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