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兵】評論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繳納...
【米奇】評論
詳解:§71雇主依本法§55Ⅰ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5Ⅱ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雇主得不計息提前繳納。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1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