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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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高普正額雙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