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嘉瑩】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一、二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直轄市法規 (或稱直轄市自治條例) 及縣(市)規章 (或稱縣(市)之自治條例) 得規定罰則。故選(D)。
【吳豫】評論
直轄市法規 -》直轄市自治條例縣(市)規章-》 縣(市)之自治條例 得規定罰則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直轄市法規 (或稱直轄市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