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A)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B)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
(C)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D)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參考答案